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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常見問題 Q&A

[專利問答] 適格提出 PPH 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條件為何? — 優先審查、AEP、PPH、TW-SUPA

答:

(1) 以一般型 PPH 計畫提出 PPH 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 , 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 28 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 28 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美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 PCT 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2) 以增強型 PPH 計畫提出 PPH 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 , 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 28 條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智慧局已公告實施 PPH 之其它外國專利局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 28 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 、 波蘭 、 加拿大 、法國或智慧局已公告實施PPH 之其它外國專利局優先權基礎案,且該 PCT 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C. 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智慧局已公告實施PPH 之其它外國專利局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

D. 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智慧局已公告實施PPH 之其它外國專利局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當我國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法國或智慧局已公告實施 PPH 之其它外國專利局或 PCT 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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