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 , 得經由改請程序而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另基於「禁止重複審查」之法理,原申請案一經改請,而該原申請案經實體審查且發出第 1 次審查意見通知時 , 不得將改請案再改請為原申請案之種類。因此,原發明案如經實體審查且發出第1 次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經由改請程序改為新型案並受理後 , 如申請人欲將改請之新型案再改請為發明案或提出分割同時再改請為發明案,因改請為新型案的原發明案已收到審查意見通知,依前揭規定改請後的新型案是不得再改請為發明案,亦不得分割同時改請為發明案。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如果您對台灣或跨國專利申請流程、申請規費或專利查詢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 慧誠專利師事務所 諮詢(Email:service@twpto.com / 官方 LINE:@WrsUkSx / 專利師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