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填寫「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申請案號、勾選「電子交換(韓國)」,即是同意智慧局將申請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韓國智慧局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用,不須另繳納規費,智慧局會發出 「准予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韓國)通知函」 。申請人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向韓國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智慧局即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送給韓國智慧局。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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