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外國或 WTO 會員專利受理機關署名核發之正本,不得為影本,且不可以法院或其他機關公證或認證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但同一申請人於 2 件以上之申請案中主張同一件國外基礎案之優先權時 , 如已於其中一件申請案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他申請案得以證明文件全份影本代之,惟須註明正本存於何案卷內。申請人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 10個月) 內如已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智慧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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