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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常見問題 Q&A

[專利問答] 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涉有生物材料,有什麼相關規定? — 生物材料

答:

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須同時兼顧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活性之穩定,且活體生物材料尚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因此,當生物材料不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 , 為使其申請專利內容揭露完整及可被利用 , 申請人即有必要將其申請專利之生物材料寄存於具有公信力之機構,並提出寄存證明文件。如未於申請前寄存於寄存機構,為說明書揭露不完整,會影響其案件之可專利性。有寄存生物材料的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申請前(當日寄存亦可)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智慧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

(2) 申請前已於智慧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可於申請日後4 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者,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內),檢送寄存於智慧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3) 外國與我國有簽訂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協議者,申請人如於該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4) 在說明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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