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 、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或於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 , 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智慧局 , 始得為之 。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108 年 5 月 1 日專利法修正公布,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或於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 , 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智慧局 , 始得為之 。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108 年 5 月 1 日專利法修正公布,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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