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係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 , 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所以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其效果如下: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 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 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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