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存續期間一旦屆滿,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利用,原則上不可以延長 , 但醫藥品 、 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 , 應取得許可證者 ,在未取得許可之前並無法上市,但專利權期間卻一直在消耗,為補償專利權人,專利法第 53 條規定此類專利,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至多 5 年,並以一次為限。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如果您對台灣或跨國專利申請流程、申請規費或專利查詢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 慧誠專利師事務所 諮詢(Email:service@twpto.com / 官方 LINE:@WrsUkSx / 專利師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