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主張: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 1 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 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 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
(2) 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 WTO 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 會員)第 1 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 1 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12個月內(設計為 6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 16 個月內(設計為 10 個月內),檢送外國或 WTO 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2) 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 WTO 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 會員)第 1 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 1 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12個月內(設計為 6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 16 個月內(設計為 10 個月內),檢送外國或 WTO 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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