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載明續行實體審查之年、月、日,例如「於 116 年 6 月 1 日續行實體審查」 ,但不可以僅敘明 「於申請日2 年後續行實體審查」 、 「暫停實體審查5 個月」等文字。另請注意,續行實體審查的時間僅限於可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的期間 (發明為申請日後 5 年內,設計為申請日後 2 年內) 。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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