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允許社會公眾得知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 , 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 。 所以 ,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 18 個月,即解除保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競爭能力。已被公開之發明申請案,即屬於先前技術,得作為其他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引證資料。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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