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申請人之標準,以首次申請書所載為判斷標準。嗣後之異動得檢送適法之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或以申請人確立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之態樣 處理原則完全未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變更申請主體完全變更(例如 A→B)證明 B 誤繕為 A 申請日以確立 B 為申請人之日為準A 讓與 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增加申請主體增加(例如 A→AB)證明 AB 漏寫為 A 申請日以確立 AB 為申請人之日為準A 讓與 A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減少申請主體減少(例如 AB→A)證明 A 多寫為 AB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AB 讓與 A 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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