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誤繕,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自始記載錯誤,例如將他案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誤載為本案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此時應檢附記載當時所依據之資料作為佐證(如委託人原始提供資料 、 申請權證明文件等)。 如果記載當時並無錯誤 , 而是事後申請追加或變更發明人者,應檢附追加後全體發明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文件,或檢附被刪除之發明人聲明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聲明書。因誤繕、追加或刪除而申請變更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者,都應繳納變更規費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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