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公開公報或專利公報所致公開之目的在於避免他人重複投入研發經費,或使公眾明確知悉專利權範圍,與優惠期之主要意旨在於使申請人得以避免因其申請前之公開行為而致無法取得專利保護,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 (創作性),在規範行為及制度目的上均不相同,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得適用。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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