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 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113 年 11 月 27 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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