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重點包含:(1) 就發明而言,於初審階段,應於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起至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於再審查階段,應於再審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2) 就設計而言,於初審階段,應於申請設計專利起至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於再審查階段,應於再審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為之。(3) 惟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僅得以一次為限,例如: 於初審階段已申請延緩實體審查者,於再審階段不得再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以避免申請人濫用此制度而遲滯審查程序,造成審查負擔。另分割申請案亦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且亦僅得以一次為限 (原申請案有申請延緩實體審查者,不計入分割申請案) 。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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