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因發明人有於專利案中被揭示的權利,即享有姓名表示權,又國內優先權制度之主要目的是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後 , 可以該案為基礎,再加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即後申請案之創作包括原申請案之請求項、改良後新增技術特徵之請求項。因此,後申請案的發明人與先申請案的發明人至少有一人相同,以表示後申請案是由先申請案的相同創作再加上其他修正或改良。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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