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果用修正方式,將原本缺漏的說明書頁數、圖式簡單說明,或缺漏的圖式補進來,並聲明缺漏之部分不影響實質技術揭露時,可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但如果修正部分經實體審查認有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時,須承擔不予專利的後果。如果申請人在修正時沒有聲明缺漏之部分不影響實質技術揭露者,該修正視為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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