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從99 年 11 月 22 日開始之新申請案,可主張 99 年 9 月 12 日以後在中國大陸申請之申請案作為優先權。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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