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與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共同申請專利,該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仍應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27 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 , 並以書面通知智慧局,此時則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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