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專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如果您對台灣或跨國專利申請流程、申請規費或專利查詢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 慧誠專利師事務所 諮詢(Email:service@twpto.com / 官方 LINE:@WrsUkSx / 專利師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