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發明早期公開之目的在於藉著技術資訊之公開,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促進產業科技之提昇,故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後經過18 個月(有主張優先權者 , 為最早優先權日)予以公開 , 申請人不得請求延緩公開 ,否則將喪失早期公開制度之意義。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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