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發明而言,限於申請案之申請日後 5 年內;就設計而言,限於申請案之申請日後 2 年內。無論是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皆不因其是否主張優先權而影響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期間之起算日。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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