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 , 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 (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 ,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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