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為 102 年 6 月 13 日生效施行後提出之一案兩請,其專利權採權利接續,所以舉發案會繼續審查;若為 102 年 6 月 13 日生效施行前提出之一案兩請,選擇發明案後,新型案自始不存在,因標的不存在,該舉發案應不予受理。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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