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專利法第 41 條)。 對於明知發明申請案已經公開 , 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但訴請補償之要件是否相當及數額,則由法院判決認定。應注意者,補償金之請求權,自核准專利公告之日起算 2 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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