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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常見問題 Q&A

[專利問答] 申請改請,有何期間限制? — 分割、改請

答:

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若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初審、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提出。若原申請案為新型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處分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出。


※ 本文專利問答整理自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最新專利審查指南。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修正請以智慧局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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